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
原告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六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