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九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訟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影本、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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