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號聲請人 謝諒獲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列1人之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祚大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
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間續行訴訟事件,對於民國
107年1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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