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兆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元雅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3,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93,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反訴,是核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39,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0元(計算式:4,800元+3,810元=8,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