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6號聲請人 黃承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灯山 繼承系統表上,所有現存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所有繼承人親自簽名蓋章,同意由 黃憲治 擔任被繼承人黃灯山遺囑執行人之書面。
三、被繼承人黃灯山國稅局遺產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黃灯山自書遺囑內容所提及3筆不動產最近一個月土地謄本。
五、召開親屬會議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
六、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