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71號原告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君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陳珮瑜 律師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芫 律師
吳怡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50號給付租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50號判決、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107年12月13日台民壬字第107000017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七第133頁、第136至148頁反面),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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