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562號上訴人 楊安義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威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