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務人 陳松根 (即 徐進益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秋源 (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國樑 (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國棟 (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進財 (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儷寧 (即徐進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松根(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徐秋源(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徐國樑(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徐國棟(即徐進益之繼承人)、陳進財(即徐進益之繼承人)、徐儷寧(即徐進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進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玖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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