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聲請人 余毓敏
程玉華 上列聲請人余毓敏、程玉華向本院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任一聲請人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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