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被告乙○○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