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內容。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涉及董事會組成,為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出處:本院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