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理人 徐薇涵 相對人丙○○
甲○○關係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黃佳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