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九十五年度自字第十六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同年五月十一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既已逾越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