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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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9弄2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