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鉅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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