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梁照昀
梁木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