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汶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汶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汶哲因如附表所示7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謝汶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0日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18、1820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18、1820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18、182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109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63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月。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976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1、24402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1、24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51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51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3月2日111年3月2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8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7號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1、24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7號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