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5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所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謝龍 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詹謝換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退回之郵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98年11月23日基警一分偵字第0980111090號函附之查訪報告表附卷可稽,顯見相對人有不知其真正住居所之情事,確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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