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黃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印蔡叔娟 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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