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 李沛儒 被告 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第2項有關確認童話世紀管委會民國102年5月31日召開之5月份第2次臨時會議無效、罷免主委及改選主委決議無效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其十分之一即15萬元,共計165萬元,以上共計2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另第3項有關公告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0,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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