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睿祐范洲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2,39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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