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經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符合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