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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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丙○○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 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58號),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桂金書記官簡羽勤通譯蘇至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駿暘石藝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鄉○○村○○路43之12號1樓,下簡稱駿暘公司)之負責人,丙○○係騰暘石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下簡稱騰暘石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係紘盟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4,下簡稱紘盟公司)負責人,甲○○係香港展通國際公司自稱「高諾斯」之成年男子在台代表。乙○○、丙○○、丁○○分別與甲○○、「高諾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甲○○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共謀由乙○○、丙○○、丁○○提供渠等負責之駿暘公司、騰暘公司及紘盟公司名義供「高諾斯」、甲○○進口中國大陸製造之石材,甲○○則負責提供偽造不實之COMMERCEINVOICE(即商業發票)及PACKINGLIST(即裝箱單)報關進口,渠等謀議既定,遂於民國92年間,由乙○○、丙○○、丁○○於委任書等報關文件蓋用駿暘公司、騰暘公司及紘盟公司大小章,由甲○○持不詳時地偽造越南商VIETTHANGPHAT公司(下簡稱V.T.P公司)及QUANGDIEU公司(下簡稱QUANG公司)等2家公司所簽發開立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連同上開報關文件交由不知情之同發報關有限公司人員 李沛洲 ,於92年10月6日向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投單辦理貨櫃進口報關事宜(各報單號碼及偽造之文書明細詳如附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越南商VIETTHANGPHAT公司及QUANGDIEU公司、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管理及進口貨物查核之正確性。嗣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將駿暘、騰暘公司及紘盟公司報關時所檢附之商業發票,函請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稽查結果,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56條、41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
┌──┬────────┬──────┬───────┐│編號│報單號碼(附件即│報關進口公司│遭偽造之賣方公│││偽造之發票及裝箱│/負責人│司│││單)│││├──┼────────┼──────┼───────┤│1│AE/92/5235/3211│騰暘公司/卓│V.T.P公司││││金生││├──┼────────┼──────┼───────┤│2│AE/92/5235/3212│同上│同上│├──┼────────┼──────┼───────┤│3│AE/92/5235/3213│紘盟公司/林│同上││││坤銘││├──┼────────┼──────┼───────┤│4│AE/92/5235/3214│同上│同上│├──┼────────┼──────┼───────┤│5│AE/92/5235/3215│駿暘公司/卓│QUANG公司││││叁信││├──┼────────┼──────┼───────┤│6│AE/92/5235/3216│同上│同上│├──┼────────┼──────┼───────┤│7│AE/92/5235/3217│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