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丙○○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 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丁○○、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