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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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訴人丁○○兼法定代理甲○○人(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即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