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