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丙○○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共犯 林耀國 、阿強尚未到案,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13日、8月13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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