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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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74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