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