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之範圍為系爭桃園縣○○鎮○○段28、28-1、29、29-1地號4筆土地全部,此業據本院於97年5月21日以電話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無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查。而上開4筆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1,574,400元、930,100元、8,682,800元、5,672,400元,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格核定為16,859,7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0,3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