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品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