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 蔡柏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光 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文光、 黃梅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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