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 劉淑貞 被告 周月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面積共3平方公尺=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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