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楊林鑾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盛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係原告贈與被告,但被告無法履行贈與之負擔,乃撤銷贈與,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土地面積為91.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2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故價值為111萬1786元(91.13×12200=0000000),系爭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其房屋課稅總現值為9萬9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萬1486元(0000000+997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