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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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告 方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被告 王愁
王瑞煌 王忠寶 王進添 王進卿 王天送 王基隆 王錫欽 王健名 王介燿 王介興 王介欣 王俊銘 王俊信 王宇辰 王百祿 王百慶 王百輝 王莛溢王 張寶珠 王仁成 王大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6,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50平方公尺×權力範圍1/16=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孫超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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