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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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 王宗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上宇 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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