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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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 蕭亞娜 住臺北市○○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佩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茹
法官林拔群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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