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為良 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黃為訓 代理人 黃明珠 相對人即被告 黃睿庚 兼上一代理人 黃睿池 相對人即被告 魏有妹
黃睿抱 黃慧敏 黃鳳蘭 黃文伶 兼上魏有妹、黃睿抱、黃慧敏、黃鳳蘭、黃文伶等5人代理人 黃睿麟
黃睿炳 相對人即被告 黃為精 訴訟承受人
黃睿利 黃睿鈞 黃睿沛 黃睿芳 兼被告黃為精之訴訟承受人
黃睿鎮 追加被告 黃為耕 訴訟承受人
黃睿布 黃蘇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三更正前」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二、三(更正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於黃睿鎮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修改部分分割方法,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是黃睿鎮之請求本院無法同意。又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部分(含本院依職權發覺之附表三之顯然錯誤)是顯然錯誤,是本院依法可更正,併予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修正前┌───────────────────────────┐│附表一│├───────────────────────────┤│土地坐落:││一、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6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二、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三、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6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四、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附表二:││土地坐落:││一、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6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二、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三、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6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四、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五、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774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修正後┌───────────────────────────┐│附表一│├───────────────────────────┤│土地坐落:││一、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6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二、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三、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6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四、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附表二:││土地坐落:││一、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6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二、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三、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6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四、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五、桃園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774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分之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