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55號聲請人 陳亞涓 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相對人 陳涓涓 住台北市○○區○○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啟中 先生為相對人陳涓涓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涓涓因精神分裂症,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不足,有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陳涓涓既係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不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為充分保障其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程序順利進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查陳啟中先生為新北市心悅全人教育協會所推薦就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工作之知識及能力具有專業訓練及實務經驗,認真負責,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本院徵得陳啟中先生同意,依職權選任陳啟中先生為陳涓涓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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