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丙○○即被告
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六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柒個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乙○(LOUISVUITTON)」、「甲○○○○」、「BURBERRY」等文字及圖之商標,係分由法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商品名稱所示之商品,擁有商標專用權,迄今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前之九月初某日,接續多次自不詳商店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擺攤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為警在前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在上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乙節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辯稱:不知這些商標是經過登記的,「乙○」商標之皮夾、鑰匙圈是要送給購買較多衣服之客人,一個「甲○○○○」商標之手提包包是自己要用的,都是放在攤位架下的,不是要賣的,只有擺放在攤位上之「BURBERRY」商標之皮包是要賣的。而且本案告訴人並不提起告訴,所以請求給與緩刑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自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前之九月初某日,接續多次自不詳
商店、處所以每件二百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擺攤,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為警在前開攤位上當場查獲,並經被告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三、四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目錄表上「BURBERRY」誤載為「BURBZRRY」)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四至十九頁),先予認定。
㈡又「乙○(LOUISVUITTON)」、「甲○○○○」、「BURBERRY」等
文字及圖之商標,係分由法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在案,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商品名稱所示之商品,擁有商標專用權,迄今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且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鑑定分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五紙、鑑定證明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產品意見書、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及本院勘驗照片等可稽(見偵查卷第二三至三二頁及附本院卷),是扣案附表二所示商品分別為仿冒上開各商標之商品乙節,亦足認定。而被告所經營之攤販販售衣服、皮包等物,為被告所坦承,且有現場照片三張可憑(見偵查卷第三五、三六頁),對於服飾類、皮包相關商品之資訊不可能諉為不知,況上開商標均係經註冊登記之商標,且係眾所周知之著名商標,被告辯稱不知這些商標是有專用權的云云,實非可採。
㈢被告雖抗辯「乙○(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夾是之前親
戚送的,不知道是仿冒品,鑰匙圈則是在夜市買的,準備客人殺價時可以送客人的,至於「甲○○○○」商標之皮包係拜託另外的客戶幫忙買來要自用的,這些都沒有擺在攤位上,是放在攤位下云云。惟「乙○(LOUISVUITTON)」商標之商品動輒數千元以上至數萬元不等價格,非平價價位之商品,而被告自承伊所販售之衣服最貴的約七百元到八百元等詞(見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若被告認為「乙○(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夾是真品,怎可能將比伊所販賣衣服價格高出數倍之皮夾作為贈品贈送予客人?被告辯稱不知「乙○」商標之皮夾是仿冒品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扣案「乙○(LOUISVUITTON)」、「甲○○○○」商標之皮夾、鑰匙圈、皮包之吊牌、保護套、外盒包裝均完整,有本院勘驗之照片編號七至十二、十九至二七等可參,且一般攤販之擺設位置有限,攤販業者除挑選特殊幾樣商品擺設於攤位上外,其餘商品則置放攤位架下等候消費者詢問時再拿出供消費者選購,此乃常情,被告在架上擺設各式各樣皮包,為被告自承,並有現場照片三張可憑(見偵查卷第三五、三六頁),被告以「乙○(LOUISVUITTON)」、「甲○○○○」商標之皮夾、鑰匙圈、皮包是放在架下為由抗辯並非用以販賣云云,亦不足採信。
㈣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經營販售服飾、皮包等物品,為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而販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而分別擺放於攤位架上及架下,已如上述,其為營利而販入扣案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既遂行為。
㈤綜上所述,被告辯解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被告為販賣而接續多次自不詳處所販入附表二所示商品,亦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販賣仿冒著名之商標乙○、甲○○○○、BURBERRY之手皮包(應為「手提包」之誤載)、皮夾及鑰匙圈商品予不特定人」,惟依其內容無從確認檢察官所指被告販賣之仿冒商品範圍,然此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更正及確認除附表三所示本院勘驗照片編號十三至十八號即「」圖樣之商品外,其餘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之商品均包括在本件起訴範圍之內,均為被告要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等情(見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二頁),是本院審理範圍自僅為附表二所示之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附此說明。又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即屬販賣既遂,已如上㈣所述,是被告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前之九月初某日販入附表二所示商品時,其販賣行為即屬既遂,此部分販入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包括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四、原審以被告二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犯行之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多次販入、販賣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已如上
三、所述,原審漏未審酌被告自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前之九月初某日販入附表二所示商品時已屬販賣既遂,而將被告二次出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論以數罪,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如上述未洽之處,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因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有七件,惟犯罪後未坦承全部犯行,且犯罪後竟以伊比較倒楣所以才會被警查獲,不知此行為如此嚴重等語為辯,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上訴理由雖另指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並未提起告訴,如仍判有罪希望請求緩刑云云,然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僅係表示因本件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不提起告訴,請求依法辦理(見偵查卷第十一、十三頁),並未表示不予追究,是被告既未與上開商標專用權人達成和解,復無悔意,本院認不宜諭知緩刑,亦併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七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所示商品業經檢察官當庭確認不在起訴範圍之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名稱商標圖樣
000000000000.02.08書包、公事包
、旅行箱、手提箱袋、皮夾
00000000000.09.15煙灰缸、鑰匙
圈、領帶別針等商品
00000000000.08.31各種書包、手GUCCI
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000000000000.08.15公事包、手提
包、化妝袋、名片皮夾、車票皮夾、非貴重金屬錢包、信用卡皮夾等商品
000000000000.02.28金屬製鑰鎖環GUCCI
、金屬製商標、金屬製箱(盒)、金屬製密封蓋,金屬製瓶塞
00000000000.09.15皮包、皮箱、
皮夾、錢袋、背袋等商品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
1仿冒「LV」商標皮夾一個
2仿冒「LV」商標鑰匙圈一個
3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一個
4仿冒「BURBERRY」商標手提包三個
5仿冒「BURBERRY」商標皮夾一個附表三:
1仿冒近似「GUCCI」商標手提包二個
2仿冒近似「GUCCI」商標皮夾一個
3仿冒近似「GUCCI」商標鑰匙包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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