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因96年度審重訴字第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73,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