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葛晁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就
本件信用卡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
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又
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因本件信用卡之爭訟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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