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瑞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忠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