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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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井勝宏
被 上訴人 傑仕堡管委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莊明祥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本院民
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被上訴人傑仕堡
管理委員會、張金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
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排除侵害事件,其當事人分
別為原告井勝宏與被告莊明祥,而被上訴人傑仕堡管理委員
會、張金英均非該第一審民事事件當事人,亦即非該排除侵
害民事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此觀之該
判決自明。是本件被上訴人傑仕堡管理委員會、張金英既非
前開事件當事人,亦非該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井勝宏
自不得對其提起上訴,且此欠缺無法補正,上訴人此部分上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