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又榕 即千里姻緣路企業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0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