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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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8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號前,經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59公克,驗餘淨重0.049公克)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被告於民國97年7月2日死亡,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為不起訴之處分,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