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陸柏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0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備註」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欄位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113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112年12月27日
「備註」欄
3.編號4部分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86號/112/12/27」。
(刪除左列編號3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