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

聲請人甲○○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甲○○、乙○○、丙○○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

狀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

三、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所出具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

承切結書(請加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乙○○之印鑑印文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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