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
聲請人甲○○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甲○○、乙○○、丙○○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
狀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
三、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所出具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
承切結書(請加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乙○○之印鑑印文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