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42號

原告大都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孝沅

被告 劉忠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

法官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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