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廷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1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